選單
- 紅利有效期限
- 注意事項
- 自民國100年7月3日關帳日起,持卡人所有新增之信用卡紅利點數期限變更為2年有效,本項期限調整僅適用持卡人於100年7月3日關帳日以後所獲得之信用卡紅利積點。
- 信用卡持卡人於100年7月3日關帳日前所累積之紅利點數維持終身有效。
- 持卡人之2年有效點數,本行將自民國103年7月起,每年7月3日關帳日將2年前未使用完畢之點數歸零。持卡人若同時具有「終身有效」及「2年有效」積點點數者,於兌換時優先以扣除「終身有效」點數。本行每月將於帳單標示 紅利相關資訊。
例:
103年7月3日關帳日將100年7月4日至101年7月3日新增點數刪除
104年7月3日關帳日將101年7月4日至102年7月3日新增點數刪除
以此類推 - 持卡人於上述有效期限屆至前已取得但尚未兌換之點數,於有效期間屆至時即自動失效,持卡人不得再要求兌換任何回饋項目,亦不得要求本行將點數折算現金或給予其他給付。
- 累積方式
- 如何累計
- 當期新增消費20元,即可累積一點。但不包含本行明定不計點數或設定紅利限制(如中華電信電信費用、市水、稅款代繳)之消費及明定不計點數(信用卡年費、循環信用利息、掛失費、調單費、國外附加手續費、學雜費(含分期)、違約金、分期手續費、郵資、政府規費、醫療、或其他電信費用透過電子化繳費稅平台繳納及其他無手續費收入之消費款項、其他費用等)。
- 紅利點數回饋時間同持卡人信用卡帳單結帳日。
- 持卡人因任何理由退還刷卡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或因簽帳爭議及其他原因而退還刷卡消費款項時,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紅利點數將由本行逕行依退還金額,按積點比例予以扣除。
- 信用卡正卡及附卡之紅利點數合併計算於正卡歸戶下。
- 本行保留變更紅利累積活動之權利。